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玄克選任辯護人楊偉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延長參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羈押期間之說明,本應為「延長羈押2月」,惟經誤繕為「延長羈押3月」,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實從原裁定所引用條文可得知,顯為誤繕,此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