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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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169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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