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68號上訴人 陳地基
陳達成 陳富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上訴人 張作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對於本件爭執之墳墓存否,如有證據調查方法,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又上訴人如欲聲請證人 陳建銘 、 陳明秀 ,亦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證人之年籍及待證事實,逾期本院得認無聲請意願不再調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