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原   告  張富斌
被   告  劉育誠新樂園水族寵物貿易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姓名係記載劉育誠即(皇家寵物),
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1.提出「
皇家寵物」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及
劉育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正「皇家寵物」之
完整名稱、劉育誠之住所、2.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此裁定
已於104年12月14日由原告收受,至今已屆補正期限,仍未
見原告補正,合先敘明。
三、經查,設籍雲林縣姓名為「劉育誠」之成年人僅2人,其中
1人為「新樂園水族寵物貿易商行」此一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而「新樂園水族寵物貿易商行」之登記地址為雲林縣○○
鎮○○○路○○○號與起訴狀載劉育誠即(皇家寵物)之地址
相同,上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據此
,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應為擔任「新樂園水族寵物貿易商行
」獨資商號負責人之劉育誠。但查其設籍雲林縣虎尾鎮,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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