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5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程世豪
被   告  林良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捌佰零 陸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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