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奕全 、馬OO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奕全至民國104年12月14日止
,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詎相
對人邱奕全竟於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間點,將坐落桃園市○區
區○○段○○○○號土地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馬○○,相對人間移轉行為與相對人邱奕全開
始財務困難之時點具有密接性,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
之規定聲請撤銷,又相對人間之買賣行為是否真實或其等間
是否有買賣價金之交付情況,事涉聲請人得否聲請撤銷其等
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相對人馬○○應將系爭不動產
,登記日期100年3月21日之買賣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
予相對人邱奕全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