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兆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兆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兆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8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兆明前因多次詐欺、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8年11月2日、同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4022號、第40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2月、1年8月確定;上開2案合併執行,受刑人並於97年5月28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7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9月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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