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