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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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其中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一年,另傷害部分,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上開二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