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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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辛○○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磨尖螺絲起子壹支、活動開口扳手壹支,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之磨尖螺絲起子壹支、活動開口扳手壹支及蝴蝶刀壹把,均沒收。
事實
一、辛○○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三年八月及六月,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五月,並接續執行後,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視為執行完畢。
二、辛○○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罪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連續竊取各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得手後逃離現場。嗣先後於各如附表所示之為警查獲時、地,為警查悉上情。
三、辛○○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某日,在南投縣○○鎮○○路某處,向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攤販購得蝴蝶刀一把後,即未經許可,持有該把蝴蝶刀。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七時五十分,為警在南投市○○路○街○○○巷○號前,其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扣得上開蝴蝶刀一把。
四、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竊盜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庚○○、壬○○、戊○○、甲○○、癸○○、己○○、乙○○、丙○○、 張鵬杰 、丁○○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述各如附表所示財物如何失竊等情節相符,復有前揭被害人等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十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照片三張附卷及磨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扣案可稽,堪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右揭多次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另右揭未經許可,持有上開蝴蝶刀一把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迭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扣案之蝴蝶刀,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南投縣警察局九十年一月八日九十投警保字第三四二二五號函附之南投縣警察局刑警隊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並有蝴蝶刀一把扣案及照片一張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行竊使用之磨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均質地堅硬呈尖銳狀,在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為凶器,業據本院當庭勘驗在卷。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一、六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三、四、五、七、八、九、十之犯行,核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另其持有蝴蝶刀一把,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其先後所犯二次竊盜犯行及八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右揭如附表編號一、七、十所示之竊盜犯行部分雖未據起訴,然附表編號一之犯行係經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如附表編號七、十之犯行,核與被害人張鵬杰、丁○○指述相符,本院認該部分與起訴部分均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查被告於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三年八月及六月,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五月,並接續執行後,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視為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各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連續加重竊盜罪部分,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上揭前科,素行不佳,不思以勞力獲致所得,竟為貪圖便利一再觸法,其竊盜之次數,攜帶兇器竊盜之手段及所生之危害非輕,竊得財物之價值,持有管制刀械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磨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蝴蝶刀一把,係屬違禁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款,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所得財物│為警查獲時、地│├──┼─────┼───────┼────────┼────────┼────────┤│一│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福│徒手竊取庚○○所│竊得庚○○所有上│嗣於八十九年十一│││一月六日凌│興里彰南路三段│有車牌號碼000│開物品│月十五日,為警查│││晨三時五十│一一六九號前│八八三五號自小客││獲│││分││車內之CD音響及│││││││香港簽證│││├──┼─────┼───────┼────────┼────────┼────────┤│二│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平│見壬○○所有(車│竊得壬○○所有上│嗣於八十九年十二│││二月三日下│和里平和國小旁│主登記為 曾張蕊 )│開自小客車│月十一日上午七時│││午十時許││,車牌號碼000┤│五十分,在南投縣│││││二OOO號自小客││南投市新興里同源│││││車,停放於該處,││路四街五十六巷一│││││持其所有,客觀上││號旁,為警查獲,│││││可供兇器使用之磨││並扣得其所有之磨│││││尖螺絲起子一支,││尖螺絲起子一支及│││││予以竊取││活動開口扳手一支│├──┼─────┼───────┼────────┼────────┼────────┤│三│八十九年十│在南投縣南投市│見戊○○所有之櫻│竊得戊○○所有上│同右│││二月八日下│永興路十號前(│花牌望遠鏡一台置│開望遠鏡一台││││午四時許│光男公司對面停│於車內,持其所有││││││車場內)│,客觀上可供凶器│││││││使用之磨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開啟車門│││││││後,予以竊取│││├──┼─────┼───────┼────────┼────────┼────────┤│四│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成│持客觀上可供凶器│竊得甲○○所有上││││二月八日下│功三路二七三號│使用之磨尖螺絲起│開物品││││午六時│前│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竊取 呂榮 │││││││德所有置於車內之│││││││公事包一個(內有│││││││鑰匙一串、廣豐銀│││││││行信用卡、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各一張、印章│││││││二枚、裕順行發票│││││││章、裕順行公司章│││││││各一枚、裕順行統│││││││一編號六一九、五│││││││四九、五七號發票│││││││二聯式、三聯式各│││││││一本、上允昌五金│││││││商行統一編號七七│││││││三、七三九、八號│││││││收據三十張及家門│││││││遙控器三個)│││├──┼─────┼───────┼────────┼────────┼────────┤│五│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永│持其所有,客觀上│竊得癸○○所有上│同右│││二月八日下│興路光男公司旁│可供凶器使用之磨│開物品││││午六時許││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竊取癸○○所有置│││││││於車內之身分證、│││││││健保卡、榮民證、│││││││汽車駕駛執照、彰│││││││化銀行、台灣企銀│││││││金融卡各一張│││├──┼─────┼───────┼────────┼────────┼────────┤│六│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民│徒手竊取己○○所│竊得己○○所有上│同右│││二月九日下│族路文化南路口│有車牌號碼000┤開車牌0面││││午十一時許││八八四三號自小客│││││││車之車牌0面,懸│││││││掛於其所竊得編號│││││││一之自小客車上使│││││││用│││├──┼─────┼───────┼────────┼────────┼────────┤│七│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同│持其所有,客觀上│竊得丁○○所有上│同右│││二月十日下│源路四街一巷十│可供凶器使用之磨│開物品││││午十一時許│六號斜對面│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竊取丁○○所有置│││││││於車內之音響喇叭│││││││一台及電鑽等工具│││├──┼─────┼───────┼────────┼────────┼────────┤│八│八十九年十│南投市市公所停│持其所有,客觀上│竊得乙○○所有前│同右│││二月十一日│車場│可供凶器使用之磨│開物品││││凌晨零時許││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竊取乙○○所有置│││││││於BP─四六一二│││││││號自小客車內之身│││││││分證、駕駛執照、│││││││提款卡各一張、信│││││││用卡三張│││├──┼─────┼───────┼────────┼────────┼────────┤│九│八十九年十│同右│持其所有,客觀上│竊得丙○○所有上│同右│││二月十一日││可供凶器使用之磨│開物品││││凌晨一時許││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竊取丙○○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四七七一號自小客│││││││車內之PIONEER車│││││││用響主機一具│││├──┼─────┼───────┼────────┼────────┼────────┤│十│八十九年十│南投縣南投市文│持其所有,客觀上│竊得張鵬杰所有上│同右│││二月十一日│昌街與彰南路口│可供凶器使用之磨│開物品││││上午七時許││尖螺絲起子、活動│││││││開口扳手各一支,│││││││竊取張鵬杰所有置│││││││於車內之JVC多│││││││功能汽車音響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