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 陳怡 因被上訴人 葉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