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曬巍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昇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瑞豐機械有限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0年10月31日│80,610元│AG0000000│││公司 廖揚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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