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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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29號原告 張鴻洲
張鴻音 被告錦星綢線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鴻寶 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壹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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