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黃烈羣 住臺南市○○區○○00號
居臺南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黃家 古厝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黃家古厝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黃家古厝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7冊第16頁第856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計7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2年1月7日南市文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黃家古厝文化藝術基金會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另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黃家古厝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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