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債權人 吳存信 上列債權人吳存信因與債務人 劉重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存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若主張民法之消費借貸關係,雙方若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若主張依票據關係請求,則須釋明狀附本票有無經提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且利率若未經載明於票面,依票據法之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六)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