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徐天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相 對 人  許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
度桃簡字第885號),因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顯無固定收
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閱聲請
人10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無所得及財產資料,此有
聲請人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
可稽,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聲請人應徵裁判費用
5,400元,其數額尚非甚少且須以現金支付,而衡之聲請人
100年度並無所得已如上所述,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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