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孝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維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維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支票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及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民國98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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