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14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字第1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0年度訴字第1439號原告 陳周倫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 律師
盧于聖 律師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黃天牧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張宏賓 律師
康庭瑜 律師 呂承儒 律師
參加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俊雄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葉立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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