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6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進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緝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進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四)第2行「北監板字」應更正為「北監板站字」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遠信資融公司購買,於該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畢前,系爭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資融公司所有,竟將該機車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宏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74號被告謝進文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進文於民國105年4月13日在新北市○○區○○街○○號,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下稱遠信資融公司)之特約商久大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車價新臺幣(下同)9萬6,060元;經遠信資融公司徵信後,同意先支付上開車款,再向謝進文取償,雙方約定謝進文分12期清償,以1個月為1期,分12期給付,每月19日應支付8,005元,在價金未付清前,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處分,遠信公司並與謝進文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詎謝進文取得上開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未繳付任何分期價款,即將該機車侵占入己,並於105年5月18日將上開車輛販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且拒不清償其餘分期款項,嗣遠信資融公司多次聯絡其無著,又尋無該車,始悉上情。
二、案經遠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進文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賴信昌 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及行照影本、告訴人應收帳款明細、告訴人催告函各1份。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105年9月20日北監板字第1050215403號函暨附件過戶申請登記書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檢察官楊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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