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琮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4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