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8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紹婷

被告 樂宇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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