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54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告 游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1,76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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