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零陸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叁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壹份(應附證物)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