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О號
原告乙○○
甲○○丁○○丙○○被告戊○○右列被告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蔡直青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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