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61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被 告 鄭乾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乾
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乾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583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