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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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瑞珊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瑞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0
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05年1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准予免責後,雖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抗告,惟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於105年1月7日確定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參,尚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可稽,核屬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