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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