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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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愛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