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賀平
楊千儀
一、債務人王賀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賀平、楊千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