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8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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