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31號債權人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國網路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業於民國98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通訊地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5樓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即債權人已於98年7月13日收受該通知,然債權人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