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鴻 等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肆佰貳拾貳萬玖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