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30號聲請人 黃逸榛 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NC-00000000-0││1│1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NZ-00000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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