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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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埔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陳誼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6月26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1200137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誼民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中旬。

  ㈡地點:南投縣○○鎮○○路000號。

  ㈢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質伸縮警棍。

二、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第14條)。鋼質伸縮警棍為警察機關配備之警械種類之一,有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附卷可參。又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第1、3項),是除警棍持有人任職之機構申請經核准許可購置,並領有警械執照外,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警棍。

三、本件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正當理由在蝦皮購物網站經營【威可-Victory】上架設「彈簧棍、甩棍、伸縮棍、警棒、自衛棍、防身」等標語及照片,販賣鋼質伸縮警棍,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5日投警行字第1120034979號函所附蝦皮拍賣網站賣場及商品網頁擷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5240238號函為證,是被移送人所為上開違序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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