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78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捌拾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②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六八五②三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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