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武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甲○○上訴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百三十七萬九千九百零四元,應徵裁判費九萬六千二百四十三元。
二、上訴人甲○○、乙○○上訴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五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甲○○部分如未全數繳納,並應註明係繳納何項上訴裁判費用,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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