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丁○○○、乙○○、丙○○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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