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剩餘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丁○○原告因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戊○○、乙○○、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44,93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5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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