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黃福英 被告 康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