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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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 高鳳 數位內容學院、洪水法、 郭淑貞 、 洪嘉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4,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9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