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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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 陳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豔秋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具狀補正。
二、所載被告李豔秋之住址,並非戶籍地址,應補提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