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仁澤受刑人施慧鎂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執字第295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仁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施慧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4月27日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除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與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拘票等影本,復查受刑人迄今尚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足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