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敏原名陳聰敏.具保人翁秀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翁秀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東敏(原名陳聰敏)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翁秀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吳東敏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