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蘇錄魯
蘇寶珠 蘇耀堂 蘇恆輝 前列蘇錄魯、蘇寶珠、蘇耀堂、蘇恆輝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林昭文
蘇照惠
曾聖勇 兼前列曾聖勇訴訟代理人被告 蘇美女
蘇水仙
蘇必坊
蘇必安 蘇筆全 蘇必龍
蘇火順
蘇悅弟 蘇泰輝 蘇泰椿 蘇泰陸 蘇金生 蘇國清 蘇國裕 蘇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一、「110年3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3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1月29日所為裁定之正本一、「、、、110年3月8日」之記載,有誤寫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