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洲於民國108年7月27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國道一號中線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一號北上91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逕行變換至外側車道,適 劉俊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 鄧秀蓮 沿國道一號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該處,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俊廷所駕自小客車橫向自中線車道打轉至內側車道後停止,告訴人鄧秀蓮因此受有右肩拉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鄧秀蓮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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