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霖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建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已返還本案竊取之新臺幣(下同)8000元予告訴人 標庭芸 ,而獲告訴人原諒且同意不追究被告本案刑事責任(見卷附告訴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與告訴人間民國113年11月5日電話紀錄表),兼衡被告未曾因案經論罪科刑之 素行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審酌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然案發後坦承犯行,且業已返還本案竊取之8000元予告訴人,而獲告訴人原諒且同意不追究被告本案刑事責任,業如前述,告訴人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見卷附本院與告訴人間113年11月5日電話紀錄表),足見被告深具悔意,堪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竊得之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222號被告陳建霖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霖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7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即網友標庭芸居所內聊天時,趁標庭芸前往廁所盥洗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標庭芸放置於桌上之新臺幣(下同)8000元現金後離去。
二、案經標庭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建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標庭芸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搭乘電梯照片、被告與告訴人間訊息照片、被告事後轉帳8000元之手機轉帳明細存卷可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檢察官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邱靜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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