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益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益昇犯傷害罪,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案發時被告黃益昇與告訴人 李榮展 係同居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及證人 陳阿滿 於警詢中供陳明確,是被告與告訴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從而,被告本案傷害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本案被告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肩輕微腫脹、左上背輕微腫脹等傷害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身體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詳後述四、部分),認本案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發生爭執,不思理性處理,竟恣意對告訴人為本案傷害犯行,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380號被告黃益昇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益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執行完畢。黃益昇於113年6月29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住處,向其母陳阿滿索討金錢,因而與陳阿滿之同居人李榮展發生爭執。黃益昇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李榮展,李榮展因而受有左肩輕微腫脹、左上背輕微腫脹之傷害。
二、案經李榮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黃益昇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榮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陳阿滿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檢察官洪明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郁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