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發龍
(法務部○○○○○○○,被告現在此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發龍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發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40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