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國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國智業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