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更正為「…,經本院於110年3月29日以110年度竹簡字第73號判處拘役20日」、第14至15行更正為「乙○○以上開方式對甲○○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具配偶關係,本應循理性、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且被告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上開保護令之效力及誡命,因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即徒手抓住並拉扯被害人右手腕,致其右手腕有泛紅跡象,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前已有1次強制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研究員之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家寧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1號被告乙○○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570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至108年1月23日止;復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因對其配偶甲○○有家庭暴力行為,經甲○○向同法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由同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6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乙○○並於109年9月30日收受上開保護令。詎乙○○明知上揭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上揭保護令之犯意,於109年12日20日下午2時52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住處內,與甲○○發生口角後,徒手抓住並拉扯甲○○之右手腕,致其右手腕有泛紅跡象(未據告訴),乙○○以上開方式對甲○○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已違反上揭保護令。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16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被害人手腕照片各1份存卷可參,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檢察官陳子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以淇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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